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25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竑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8日下午2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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