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曾彥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028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計算基礎性質起日(民國)迄日(民國)年利率本金新臺幣43,349元利息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25日3.3627%112年5月26日112年9月28日3.5024%112年9月29日至清償日3.8208%逾期利息部分違約金112年4月30日112年5月25日3.3627%112年5月26日112年10月29日3.5024%112年10月30日至清償日3.8208%【附表2】計算基礎性質起日(民國)迄日(民國)年利率本金新臺幣76,679元利息111年10月6日111年11月27日3.0855%111年11月28日112年2月28日3.2252%112年3月1日112年4月5日3.3627%112年4月6日112年5月25日3.6684%112年5月26日至清償日3.8208%逾期利息部分違約金111年11月7日111年11月27日3.0855%111年11月28日112年2月28日3.2252%112年3月1日112年5月6日3.3627%112年5月7日112年5月25日3.6684%112年5月26日至清償日3.8208%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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