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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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世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世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卓世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卓世卿前於㈠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1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㈣又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7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9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復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5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㈥至㈦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與㈤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98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7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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