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十萬二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偵字第一五五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我們沒有打原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