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35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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