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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