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