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林國雄
林正義 林寶連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被告 陳世紹
程月昭 洪天 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 程月紹 、洪天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陳世紹、程月紹、洪天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