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宏都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文都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吟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宏都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文都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賴惠慈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