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至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至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至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期,受刑人自103年3月20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9月5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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