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珍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珍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珍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許珍嚴㈠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9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5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9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0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㈣、㈤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7月22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9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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