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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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瑞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仁瑞前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2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0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24日(上開刑期之計算,未及考量該等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之事實);茲受刑人於104年5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