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58號聲請人昇旺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於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後,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期間而不得聲請執行,則債務人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山源公司)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9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已於107年9月5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