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恭
林進福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李明恭、林進福互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均互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可稽(見審卷第12、1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