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貳拾壹萬零肆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