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倍宏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犯妨害性自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定若有誤寫誤繕,參照上開解釋,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自屬當然。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