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6號原告 柯彣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育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簡涵茹 律師被告 柯力中 訴訟代理人 柯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一節,除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外,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