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