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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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葉楊束
葉石坤 葉文炫 葉文仲 葉素真 葉素白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文賀 被告大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告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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