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 張之瑋 被告 萬呈偉
彭蘊銜 張瑞騰 蔡進發 林宥呈 顏鴻洲 柯素華 顏嘉慧 顏韶君 顏振鴻 邱開龍 黃 張淑美 張將國 曹禮紳 劉胡鳳霖 游瑀繪 劉漢元 林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