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09號原告台灣鐵人三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浩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被告 黃廷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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