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21號原告 呂鳳英 被告 林寶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