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16號原告金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諶炯爐 被告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政連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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