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484號債權人新潤都峰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克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偉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管理費期間包含109年9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之依據。(依建物謄本所示自109年9月18日起債務人非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建物門牌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之5之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