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聲請人 葉雅玲 相對人 陳文將
陳朝旭 林奕丞 兼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相對人 陳麗雲
陳品君 賴生死 法定代理人 藍曉雯 兼法定代理人 賴以偉 相對人 孔令珍
溫勇宏 溫玉萍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文將、陳朝旭、林奕丞、陳鳳嬌、陳麗雲; 陳品均 、賴生死、賴以偉;孔令珍、溫勇宏、溫玉萍;楊志誠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分別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1928號、2019號、2018號、192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