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債權人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債務人大掌櫃軟體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關於票據號碼NTA0000000之票據於98年3月2日前利息請求駁回(因係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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