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承武律師具保人丙○○
樓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暨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5年5月1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另被告被起訴繫屬本院由本院當庭將被告羈押,嗣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95年10月24日繳納同額現金後,亦已停止被告之羈押,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丙○○與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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