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
    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捌佰捌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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