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戊○○、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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