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48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張花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債務人應分別給付二名債權人金額各為若干?請詳述計算依據,並更正請求聲明。
3、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