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彭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秋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