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蕭淑瑜 即峰泉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被上訴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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