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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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5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麗晶 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