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5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麗晶 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