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7日│96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毒偵字第││及案號│4698號│1068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訴字第29│彰化地院96年訴字第││院、案號及判│號,96年1月22日│621號,96年4月30日││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96年2月14日│96年6月4日│├──────┼──────────┼──────────┤│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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