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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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 陳思穎 相對人 沈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狀所列相對人雖記載「沈志成(即淇泰企業社)」,然據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淇泰企業社工商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10頁),淇泰企業社為 林明志 之獨資事業,該企業社於目前或107年1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時,均與沈志成無關。
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林明志亦未出席該次調解,顯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應為「沈志成」之誤載。故本件應僅列「沈志成」為相對人,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2,083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原因: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27日工資差額2,750元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10日工資9,333元,上述共計12,083元。2.資方同意給付12,083元,並應於107年1月19日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
7至8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工資12,083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