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蕭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