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3317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3317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DAENIBTMAISARYANA 阿妮 (印尼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ENIBTMAISARYANA阿妮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法 官李明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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