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孫敏倫
法定代理人 張麗寧
代 理 人 劉昱明 律師
相 對 人 方思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聲請人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
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在
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馬補字第40號民
事卷核閱無誤。又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形式審
查之結果,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
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