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原告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森多喜 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6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114年度上易字第2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