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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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張家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亦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為國家賠償,起訴狀僅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且
書狀僅列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被告,然未記載其法定代
理之全名及住所或居所,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使本院無從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其起訴程式要件顯有
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件、收文
資料查詢證明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起訴
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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