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