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家豪具保人練明德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練明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練明德因被告練家豪涉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827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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