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林震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林震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9.07.21│97.1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82號│第824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18│100.02.16││├─┼──────┼──────────┼──────────┼──────────┤│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13│100.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701號│執字第37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