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孝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孝銓因附表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孝銓因犯附表等5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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