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謝政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曉音 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具狀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