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乙○○業經本院認其成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而判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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