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六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