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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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書郁 律師
林家祺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曾毓君 律師被告 陳延敏
陳芝棋 即 陳玉貞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詮 即 陳延文 兼 江美雲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劉錦鉁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第一審如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瑕疵無法補正。又所謂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法律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屬專屬管轄。復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又合意管轄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間,固不生管轄競合而有選擇管轄法院之問題,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預備、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屬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訴訟,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卻未定有規範,乃屬「公開的漏洞(開放的漏洞)」。於此情形,參照該法除於第1條至第31條之3,分就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指定管轄、管轄競合、專屬管轄、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專節外,復於第248條前段針對「客觀之訴的合併」,另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尋繹其規範意旨,均側重於「便利當事人訴訟」之目的,並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為有助於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自可透過「個別類推適用」該法第248條前段規定;或「整體類推適用」該法因揭櫫「便利訴訟」之立法趣旨,演繹其所以設管轄法院之基本精神,而得出該法規範之「一般的法律原則」,將此類訴訟事件,本於是項原則,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以填補該法之「公開的漏洞」,進而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於104年2月6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 陳秋永 之繼承人即被告陳世詮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陳延敏、陳芝棋之繼承財產(即福建省金門縣○○鎮○○段173、173之21、173之22、173之23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000/10000)聲請強制執行,經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344號受理,且由該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61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並於104年7月23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惟系爭分配表所載被告劉錦鉁之執行費及可分配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為由,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剔除上開執行費及系爭債權,更正系爭分配表。經核原告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上開說明,應由執行法院即金門地院專屬管轄;至原告主張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部分,既係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先決要件,揆諸首揭裁判要旨說明,為兼顧兩造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自應由金門地院一併審理始為適當,是金門地院雖將訴訟移送至本院,然因金門地院方為專屬管轄之法院,故本院不受其移轉管轄裁定之羈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金門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