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鄧素琦 上列原告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姓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宏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