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03號聲請人 陳玉連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03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富邦證券投資│富邦幸福證券│12-D00-00-000│1│││信託股份有限│投資信託基金│7378-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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